【蔡宗億】評論
土地法第69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stak.lin68】評論
更正登記之要件如下:1.需於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提出申請。2.需因登記或申請發生錯誤或遺漏。3.需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4.需以書面提經上級機關查明核准;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5.需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即不應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81年台內地字第8173958號函)詳言之,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6)6.有利害關係時,應經利害關係人之同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之同意書或由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