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責任能力:依「年齡」及「精神狀態」作區分
【姍姍】評論
我國民法乃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1.完全行為能力,2.限制行為能力,3.無行為能力,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分述如下:1. 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2. 限制行為能力人: (1)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如果是純粹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而法定代理人如果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該財產就有處分之能力;如果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就有行為能力;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的情形...
【Hui】評論
責任能力:行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依其生理及年齡狀況作判斷:一、完全責任能力:行為人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的適格(資格),一般人皆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限制責任能力:行為人仍須需負刑事責任,但其刑事責任已因一定情形而有所減輕。三、無責任能力:行為人根本不必負擔刑責。例如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之規定。 責任條件:行為人對於侵害法益所為之一定的意思決定,ex:故意、過失。行為能力: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1. 完全行為能力人: (1)滿20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2.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未滿20歲:3. 無行為能力人: (1)未滿7歲者 (2)受監護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