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何者為登記機關通知補正之原因?
(A) 依法不應登記者
(B)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C) 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D)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2475
統計:A(26),B(16),C(104),D(5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

用户評論

李鏈勝】評論

有人可以跟我講有一題是答案A,這題是題案D是差在那啊,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蔣溥志】評論

依法不應登記者應該是駁回

Jing Chen】評論

這題問的是補正原因,D才是,其他ABC都是駁回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