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aR】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時,關於解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B)保險費已付足 6 個月以上者,應給付解約金 (C)保險人應於接到要保人解約之通知

【評論內容】

A. O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B. X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

C. X 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D. X 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評論主題】6 關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B)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如有造成其他損失,除解約外不得請求其他賠償 (C)無

【評論內容】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5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得主張: (A)得終止保險契約,並無需退還

【評論內容】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評論主題】4 關於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發出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

【評論內容】

A. X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D. O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評論主題】216 保險人只有在要保人(A)依約契約停效後兩年內均未申請復效(B)違反告知義務(C)違反通知義務(D)未按約定金額繳交保險費時 的前提下,始可終止契約。

【評論內容】

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評論主題】2 個人執業代理人或代理人公司僱用之代理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書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幾小時以上? (A)四十八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三十二小時 (D)二十四小時(E)十六小時

【評論內容】題目需更改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第3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

【評論主題】36 我國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經營代理人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請問發起人與股東的出資方式何者正確?①以現金為限 ②以公債或國庫券代繳 ③以短期票券代繳 (A)① (B)①② (C

【評論內容】題目300萬為錯誤。第 16 條 代理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評論主題】23 保險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下列何者錯誤?(A)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兼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 (B)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 (C)須至少申領一種

【評論內容】答案:A.第 22 條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40 依民國 104 年 2 月修訂之保險法第 29 條第 3 項之規定,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主動通知何人?(A)要保人 (B)受益人 (C)被

【評論內容】答案:B. 第 29 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評論主題】39 依保險法第 122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敘述何者正確?(A)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費(B)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費少於應付數

【評論內容】答案:A.第 122 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評論主題】37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A)家屬 (B)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C)債權人 (D)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評論內容】答案:C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評論主題】34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A)三十日 (B)十五日 (C)五日 (D)十日

【評論內容】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評論主題】13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①現金或銀行存款 ②公債或金融債券③短期票券 ④放款 ⑤不動產(A)①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評論內容】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屬保險法第一一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之保險費?(A)律師責任保險之首期保險費 (B)人壽保險之續期保險費(C)保證保險之續期保險費 (D)住宅火災保險之首期保險費

【評論內容】ans:B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是民法第117條第1項所稱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應指分期交付之第二期以後之保險費而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5月25日95年度保險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惟按,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如有未能依約交付時,保險人得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或依保險契約所載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

【評論主題】204. 關於現行保險,下列何種情況屬「庫存現金」除外不保的事故或損失: (A) 金庫或保險櫃無人看守 (B) 現金未置存在金庫或保險櫃內 (C) 在非營業或辦公時間所發生之損失 (D) 在非營業或辦

【評論內容】不保事項B現金置存於本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以外所發生之損失。D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金庫或保險櫃未予鎖妥時發生竊盜、搶奪、強盜之損失。

【評論主題】203. 銀行業綜合保險所承保之營業處所設備不含 (A) 裝潢、家具 (B) 電腦設備 (C) 公務用車輛 (D) 保險箱、保險櫃。

【評論內容】承保範圍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及其內部之A裝璜、設備、傢俱、文具、供應品、D保險箱及保險庫(電腦及其有關設備除外)因竊盜、搶劫、惡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但以此項營業處所或設備為被保險人所有或其對此項毀損滅失須負責者為限。

【評論主題】179. 關於現行現金保險之「保險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保險三種保險項目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不相同 (B) 「現金運送」「保險期間內之保額」通常為「每一保險事故」的 2 倍,但

【評論內容】

增加答案:D以上皆是

保險金額:

  1.B現金運送險以每月最大的一次運送額為保額;保險期間之保險金額為每一意外事故保額之2倍,每月運送5次以上10次以下則為3倍,每月運送10次以上則為5倍。

  2.C庫存及櫃台現金保險,則以每一保險櫃、金庫或櫃台分別設定之如有損失。  3.C保額減為原保額扣除賠款金額之餘額,如被保人同意自損失發生日起至保單滿期日止,按日數比例交保費,則恢復為原保額。 

【評論主題】174. 關於現行現金保險的主要承保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保險承保對象為學校、公私企業或機關團體,不包括個人或家庭 (B) 保險項目有現金運送、庫存現金及櫃檯現金三種,可選擇其中一種、兩

【評論內容】

答案:D

A承保對象:政府機構、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等。不適用一般住家或家庭式雜貨店。

C產險公會版本的三個附加條款:

原現金保險可額外加保之承保範圍為: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印花稅 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評論主題】173. 下列何者不屬現行現金保險所承保的項目: (A) 疏忽短鈔、收受偽鈔 (B) 庫存現金 (C) 現金運送 (D)櫃檯現金。

【評論內容】

答案:A

承保範圍---

  1.現金運送保險。(Cash-in-Transit)

  2.庫存現金保險。(Cash-in-Safe)

  3.櫃台現金保險。(Cash-on-Counter)

【評論主題】172. 現金保險之自負額為損失之 (A) 5% (B) 10% (C) 15% (D) 20% 但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84

【評論內容】

答案:B

自負額:見基本條款第二條。每次損失之百分之十,最高以NT100萬元為限,不得加費免除。

【評論主題】166. 現金保險之承保對象不包括 (A) 政府機關 (B) 金融機關 (C) 個人或家庭 (D) 民營企業。

【評論內容】答案:C承保對象:政府機構、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等。不適用一般住家或家庭式雜貨店。

【評論主題】164. 現行保證保險所承保的損失為: (A) 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B) 被保險人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 (C)受僱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D) 第三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評論內容】答案:A,B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59. 下列何者不屬於現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之「被保證員工」: (A) 董(理)監事 (B) 經理 (C) 臨時工 (D)工讀生。

【評論內容】「被保證員工」:係指接受被保險人聘僱、受有人事管理約束,並領有薪資者。但不包括董(理)監事。

【評論主題】135. 我國現行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將下列第三人之傷亡或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除外不保: (A) 定作人(B) 與承保工程之設計、營建或施工無關之受僱人 (C) 居住工地之員工家屬 (D) 同一施工處

【評論內容】答案:A,C,D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或疾病所致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9. 我國現行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辦法,將所有行業依其危險性質分為六類,以下哪一種行業屬乙類: (A)金融保險辦公處所 (B) 餐廳 (C) KTV 或 MTV (D) 旅館(E)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答案:以上皆非承保對象A: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乙類:行號店鋪(特種營業除外)、學校。B,D:丙類:一般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及其他不屬於戊類之公共場所。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C: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廠商,其危險程度較高者。

【評論主題】75. 下列何者其保險費之計算不用從人因素之規定 (A) 汽車車體損失險 (B) 汽車竊盜損失險 (C)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D) 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釐算係採“從車兼從人"因素,而其中的從人因素即依照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及過去3年來之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反之,如果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最高可以減收30%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