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彤】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依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公務員所為撤職處分之追究時效為幾年?(A)10 年 (B)7 年 (C)5 年 (D)無時效限制

【評論內容】

公懲法20條

逾十年 不得「休職」

逾五年 不得「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惟「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無追究時效)

【評論主題】以下關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B)台灣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C)台灣省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無可能為其他種類之公法人(D)法律不

【評論內容】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日)

爭點: 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是否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評論主題】151.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違警罰法而制定,其與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釋字第一六 六、二五一號解釋有極大關係,該兩號解釋之重點係涉及憲法保障人民之何種自由或 權利? (A)集會自由 (B)言論自由 (

【評論內容】

釋字第166號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釋字第251號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在案。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前述解釋之拘留、罰役及本件解釋之處分裁決程序規定,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限前修訂相關法律。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