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評論
公懲法20條逾十年 不得「休職」逾五年 不得「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惟「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無追究時效)
【CSC】評論
記憶法:一定是越嚴重的,追究期越久(犯小錯受小懲的話,時間過了就算了)最嚴重:無追究時效 (無時效就表示得永遠提心吊膽,)免除職務(最嚴重,不得再為公務員)撤職(也很嚴重,撤其現職,1~5年不得為公務員,再任兩年內不得升遷)(似乎要考回來?)剝奪退休金(這夠嚴重吧!鐵飯碗不就是為了這個嗎!)次之(追究時效10年)休職:(休其現職,半年~3年,復職後2年內不得升遷)再次之(追究時效5年)就是剩下的小懲處另外口訣:免撤休剝罰降減記申念習慣感覺還蠻順的,當然要照順序也可以..(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補充:休職 降級 記過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政務官都記得休假(降)有錯請指正 感謝
【Jo-Zung Chen】評論
休職十年讓你回家吃麵包(撤免剝)沒時間限制其他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