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下關於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
(A)台灣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B)台灣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C)台灣省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無可能為其他種類之公法人
(D)法律不得規定台灣省為權利義務主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5079
統計:A(428),B(33),C(96),D(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罰的種類

用户評論

樂於演出的傻子】評論

這就要看大法官釋字的解釋了:裡面提到,於某限度內,仍具公法人資格。

陳美】評論

釋字467 →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評論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日) 爭點: 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是否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我要上榜】評論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