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於演出的傻子】評論
這就要看大法官釋字的解釋了:裡面提到,於某限度內,仍具公法人資格。
【陳美】評論
釋字467 →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彤】評論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日) 爭點: 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是否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我要上榜】評論
釋字第467號(民國87年10月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