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可以兼任下列何種職務,並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A)公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
(B)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C)公務人員
(D)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兼任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882
統計:A(127),B(5),C(1),D(8),E(0)

用户評論

【用戶】尹泰 - 莫忘初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1.其他公務員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3.其他民選公職人員4.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地方制度法 § 53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用戶】2020,如願回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1.其他公務員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3.其他民選公職人員4.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地方制度法 § 53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用戶】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