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審議完成時,地方制度法規定行政機關執行預算的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B)為因應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C)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覈實動支
(D)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之數,覈實動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8242
統計:A(3),B(9),C(69),D(4),E(0)

用户評論

Norhinsky】評論

地方制度法40

OCbaby】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第4項直轄★、★ ...

盡力向上】評論

(C)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覈實動支→【程序後始得動支】地方制度法 第40條,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二、支出部分:    (一)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 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