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若干期間者,應解除其職務?
(A)半年以上
(B)一年以上
(C)二年以上
(D)三個月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
統計:A(14),B(105),C(3),D(0),E(0)

用户評論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一去不復返】評論

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