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議長之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多少議員之簽署?
(A)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B)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C)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5789
統計:A(5),B(43),C(11),D(7),E(0)

用户評論

Funkery Chen】評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

盡力向上】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46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