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phor best】評論
那麼為何還要設為無給薪?
【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哭雲】評論
有沒有給薪不能當條件,立委跟民代也是無給薪的,給的是"研究費"(菸酒費)
【Daffodil Lotu】評論
那麼為何還要設為無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