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九「芎」林: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67-1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評論主題】5. 九「芎」林: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67-1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評論主題】267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應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者,得將廠商過去的履約績效擇定為評選項目。 (C
【評論內容】
(D)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評論主題】27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不發還。 (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全部終止或解
【評論內容】
(D)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有效期者,應延長之保證金。
【評論主題】252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下列情形何者為非? (A)就受派稽核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
【評論內容】六、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
【評論主題】226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評論主題】5. 九「芎」林: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67-1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評論主題】5. 九「芎」林: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67-1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評論主題】14.胼手「胝」足:
【評論內容】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n。n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n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n;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n。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n;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n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n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n;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評論主題】5. 九「芎」林: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67-1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評論主題】【題組】10.言「訖」: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72條(2018.08.01修正)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