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但書,所謂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鄭聖勳】評論
A.D是在特別決議事項中提出的。特別決議: 應有股東2/3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
【ellie】評論
公司法第172條(2018.08.01修正)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