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4.下列何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A)審理司法院統一解釋法律之案件 (B)審議總統之罷免案(C)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D)審理總統選舉無效之案件(E)審理總統之彈劾案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評論主題】2.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當選無效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以二審終結(B)以行為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C)得提起再審之訴(D)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者,應由第二高票遞補為當選人

【評論內容】第 108 條 (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一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 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評論主題】34.下列何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A)審理司法院統一解釋法律之案件 (B)審議總統之罷免案(C)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D)審理總統選舉無效之案件(E)審理總統之彈劾案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評論主題】2.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當選無效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以二審終結(B)以行為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C)得提起再審之訴(D)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者,應由第二高票遞補為當選人

【評論內容】第 108 條 (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一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 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