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豆豆龍】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0.甲欲槍殺乙,但是槍法不準而將位於乙旁的丙殺死。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2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3對乙的罪與對丙的罪兩者係法規競合關係4 對乙的罪與對丙的罪兩者係想像競合關係5 對

【評論內容】

打擊錯誤

對目標客體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271條2項),對失誤客體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276條1項)

一行為(開一槍)侵害數個法益(一身專屬法益,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37年上字2318號判例可以參考

內容差不多,只是判例裡面多了一個人

【評論主題】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A)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B

【評論內容】

公司法

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

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評論主題】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A)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B

【評論內容】

公司法

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

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評論主題】40.甲欲槍殺乙,但是槍法不準而將位於乙旁的丙殺死。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2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3對乙的罪與對丙的罪兩者係法規競合關係4 對乙的罪與對丙的罪兩者係想像競合關係5 對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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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目標客體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271條2項),對失誤客體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276條1項)

一行為(開一槍)侵害數個法益(一身專屬法益,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37年上字2318號判例可以參考

內容差不多,只是判例裡面多了一個人

【評論主題】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A)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B

【評論內容】

公司法

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

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評論主題】2211下列何者為權利的主體?(A)僅法人,自然人不得為權利的主體(B)包括自然人及法人(C)僅自然人,法人不得為權利的主體(D)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物

【評論內容】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民法第26條本文)

【評論主題】40.甲欲槍殺乙,但是槍法不準而將位於乙旁的丙殺死。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2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3對乙的罪與對丙的罪兩者係法規競合關係4 對乙的罪與對丙的罪兩者係想像競合關係5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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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目標客體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271條2項),對失誤客體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276條1項)

一行為(開一槍)侵害數個法益(一身專屬法益,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37年上字2318號判例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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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A)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B

【評論內容】

公司法

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

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法規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B)地方稅法通則(C)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標準(D)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評論內容】“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評論主題】五、海洋牧場是今後沿近海漁業發展之重心,請問應包括那些硬體設備及技術並敘述理由?(20 分)

【評論內容】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業務上正當行為、依法令之行為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得被害人承諾

阻卻罪責事由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不知法律

【評論主題】【題組】⑵頂點 B 的線性加速度 aB。(10 分)

【評論內容】

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輔以屬人、保護及世界主義原則。刑法第3條至8條可參照。

【評論主題】13.遊樂園推出瑪雅探險飛車,每輛最多可載5人,超過5人即屬危險超載,求7人搭乘3輛不同飛車時,不超載的搭乘方法有 (O) 種。

【評論內容】

依刑法185條之4,本罪之成立需「致人死傷」

本題甲乙均未受傷,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評論主題】【題組】(2) 其中兩班各1人,另外一班2人,一班4人,有 (Q) 種分法。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79年台上5253號判例

可以參考看看喔

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所以攜帶起子,行為人主觀上雖是用以撬開機車所竊走機車用,但依據上開最高法院79年台上5253號判例,起子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即具有危險性,故屬以兇器。

行為人成立刑法321條1項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