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欲為董事之解任,如章程未有規定,應由多少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之出席及表決權數之同意行之?
(A)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B)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C)須以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之同意
(D)須以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及以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167
統計:A(154),B(296),C(50),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法: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公司的種類

用户評論

【用戶】29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199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n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n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n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n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n行之。n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豆豆龍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用戶】豆豆龍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用戶】雪莉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行之。前 2 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豆豆龍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董事之選舉 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198條)董事之解任 採特別多數決(公司法第198條第2項) 即2/3出席、出席之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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