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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199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n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n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n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n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n行之。n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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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行之。前 2 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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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行之。前 2 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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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行之。前 2 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