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sd244861825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下列「適」字的意義,何者與「適彼樂土」的「適」字相同?(A)削足「適」履       (B)「適」得其反(C)無「適」也,無莫也    (D)子「適」衛,冉有僕

【評論內容】

「適」彼樂土---往(A)削足「適」履 ---適應(B)「適」得其反 ---正,恰好(C)無「適」也,無莫也 ---音ㄉㄧˊ,專主(D)子「適」衛,冉有僕 ---往

【評論主題】9.下列「適」字的意義,何者與「適彼樂土」的「適」字相同?(A)削足「適」履       (B)「適」得其反(C)無「適」也,無莫也    (D)子「適」衛,冉有僕

【評論內容】

「適」彼樂土---往(A)削足「適」履 ---適應(B)「適」得其反 ---正,恰好(C)無「適」也,無莫也 ---音ㄉㄧˊ,專主(D)子「適」衛,冉有僕 ---往

【評論主題】2 有關犯罪預防相關的理論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Cohen 和 Felson 的日常活動理論,認為犯罪預防可從合適的標的物、有動機的犯罪者以及缺 乏監控三條件,進行犯罪預防策略制定 (B) Wi

【評論內容】

(B) Wilson 和 Kelling 的破窗理論,認為社區應該加以進行破壞與毀損,讓犯罪者發現該社區無任何值錢的物品可偷竊,方能達到犯罪預防的目標。

 

修復、修補,這樣犯罪者就不容易輕易得到

 

破窗理論,指此的方不容易偷竊,並不是指說發現社區無值錢可竊

【評論主題】48 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當其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如何處置?(A) 應於知悉後 1 個月內,通報司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當其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如何處置?(A) 應於知悉後 1 個月內,通報司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當其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如何處置?(A) 應於知悉後 1 個月內,通報司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評論主題】48 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當其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如何處置?(A) 應於知悉後 1 個月內,通報司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