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會加油】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復審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復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B)復審有理由者,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C)復審提起逾法定期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3 條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A)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D)第 64 條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