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Roy】評論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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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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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C)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B)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第 78 條(A)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D)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