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
【lain13413】評論
(B)(C)-非授益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依行程法122條規定,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且無期間限制。(D)-授益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依行程法123、124條規定,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
【盧妍蓁】評論
補充考題外國人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獲准後,主管機關於二年後發現當初申請時並不符合歸化要件,得為何種處理 方式? D(A)得廢止其歸化許可,因事後發現違法事由 (B)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因其為外國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 (C)不得撤銷或廢止其歸化許可,因為國籍涉及國民身分,非行政機關所得廢棄 (D)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因作成處分時即屬違法
【Lin Tony】評論
往好處想,ABC的選項有練習的價值。
【最佳姐】評論
(A)、(B)行程§122(非授益處分之廢止)「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C)非授益處分,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故其廢止無期間之限制。(D)行程§124(授益處分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口訣:廢發二 (台語:火消了)
【Curtis Chou】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 第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Laura】評論
合法的處分只有原處分機關可以依職權廢止違法的處分原處分機關和上級機關都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