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之事項,不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為限
(C)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D)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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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0年的Roy】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B)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A)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C)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看完整詳解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B)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A)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C)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看完整詳解

TY】評論

(D) 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所以可以在提出聲明異議後,提行政訴訟。

Aimee Kung】評論

(D)選項嚴格來說是錯在不是所有的執行命令都要經過訴願程序,如果是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即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請參照最佳解最高法院107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