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有關我國政務官和事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劃分,係由職等決定之 (B)事務官適用行政中立法,政務官不適用 (C)中央政府有政務官、事務官之劃分,但地方公務人員皆為事務官 (
【評論內容】
第 2 條 (適用之公務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評論主題】14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B)公務人員對於經考列丙等之年終考績,如有不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7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公務人員不服丙等考績,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問題,作成決議:公務人員之考績乃就其任職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表現,本諸「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所為之考評,係為維持主管長官指揮監督權所必要,屬於服務機關人事高權之核心事項。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案雖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惟銓敘部縱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無權逕行變更;且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無庸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再依最適功能理論,服務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任職表現最為清楚,由...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 (B)乙將 A 屋一部
【評論內容】關於轉租行為,原則上是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為之,但租賃物是房屋則是例外,除有特別約定,承租人得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予他人。不過次承租人若有造成損害,承租人須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4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自己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 (B)專為履行債務,得自己代理 (C)自己代理即雙方代理 (D)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
【評論內容】自己代理:代理人為本人(被代理人)與自己(代理人)而為的法律行為。舉例:某乙為某甲之代理人,並代理甲和自己成立買賣契約。雙方代理:代理人既為本人(被代理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此種代理又稱為「重複代理」。舉例:某乙同時為某甲與某丙的代理人,並代理甲與丙成立買賣契約。此兩種代理行為原則上屬於無權代理,因此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若是經本人(被代理人)之許諾,或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在這.....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9 同一民事訴訟,如數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如何提起訴訟?(A)得任向其中一法院提起訴訟 (B)應向共同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後提起訴訟 (C)應向經被告同意之法院提起訴訟 (D)得逕向共同上級法院提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22 條同一訴訟,數法.....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
【評論內容】第 254 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A)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D)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B)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交由司法社工為送達人 (C)送達應由司法社工於一般工作日之日出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送達 第123條-第153-1條)第 123 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第 124 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第 137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未保障刑事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即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 (B)訴願當事人應受合法通知而知悉訴願
【評論內容】(D)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釋字第663號: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C)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外國人逕行暫予收容(但應給予其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釋字第708號(節錄自理由書):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
【評論主題】6 關於法規的廢止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亦應準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訂定程序之規定 (C)公布法規之廢止時,自公布日起,算至
【評論內容】中標法 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有關全面品質管理的特性,下列何者錯誤?(A)全員投入 (B)高階管理人員的支持與承諾 (C)持續性的改善 (D)強調事後的檢視
【評論內容】過去的品質控管通常是由品管部門在產品生產...
【評論主題】2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B)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C)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D)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 第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未保障刑事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即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 (B)訴願當事人應受合法通知而知悉訴願
【評論內容】(D)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釋字第663號: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C)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外國人逕行暫予收容(但應給予其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釋字第708號(節錄自理由書):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
【評論內容】第 254 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A)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D)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B)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得聲請支付命令?(A)請求給付 A 公司股票10張 (B)請求拆屋還地 (C)債務人行方不明 (D)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六 編 督促程序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他有關支付命令的考點: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評論主題】29 同一民事訴訟,如數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如何提起訴訟?(A)得任向其中一法院提起訴訟 (B)應向共同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後提起訴訟 (C)應向經被告同意之法院提起訴訟 (D)得逕向共同上級法院提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22 條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評論主題】29 同一民事訴訟,如數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如何提起訴訟?(A)得任向其中一法院提起訴訟 (B)應向共同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後提起訴訟 (C)應向經被告同意之法院提起訴訟 (D)得逕向共同上級法院提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22 條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評論主題】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
【評論內容】第 254 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A)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D)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B)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得聲請支付命令?(A)請求給付 A 公司股票10張 (B)請求拆屋還地 (C)債務人行方不明 (D)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六 編 督促程序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他有關支付命令的考點: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評論主題】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交由司法社工為送達人 (C)送達應由司法社工於一般工作日之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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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釋字第663號: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C)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外國人逕行暫予收容(但應給予其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釋字第708號(節錄自理由書):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學習型組織特性的敘述,何者錯誤?(A)組織成員寧有爭論也不會保持沉默(B)視策略性的改變為學習的必經之路(C)透過不斷的實驗來找尋最後的答案(D)鼓勵懷疑並發現組織行為或組織運作中的矛盾
【評論內容】
魏惠娟(1998)認為學習型組織有以下之特色:
1、重視改進。
2、不斷的實驗,而不是在尋找最後的答案。
3、尋思設計行動新方案,不是防衛傳統的做法。
4、組織成員寧有爭論,不保持沈默。
5、鼓勵懷疑並發現矛盾,而不是去除它。
6、視策略性的改變為學習必經之路。
資料來源 :
建立學習型學校之個案研究 - 國家教育研究院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學習型組織特性的敘述,何者錯誤?(A)組織成員寧有爭論也不會保持沉默(B)視策略性的改變為學習的必經之路(C)透過不斷的實驗來找尋最後的答案(D)鼓勵懷疑並發現組織行為或組織運作中的矛盾
【評論內容】
魏惠娟(1998)認為學習型組織有以下之特色:
1、重視改進。
2、不斷的實驗,而不是在尋找最後的答案。
3、尋思設計行動新方案,不是防衛傳統的做法。
4、組織成員寧有爭論,不保持沈默。
5、鼓勵懷疑並發現矛盾,而不是去除它。
6、視策略性的改變為學習必經之路。
資料來源 :
建立學習型學校之個案研究 - 國家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