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tis Chou】評論
自己代理:代理人為本人(被代理人)與自己(代理人)而為的法律行為。舉例:某乙為某甲之代理人,並代理甲和自己成立買賣契約。雙方代理:代理人既為本人(被代理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此種代理又稱為「重複代理」。舉例:某乙同時為某甲與某丙的代理人,並代理甲與丙成立買賣契約。此兩種代理行為原則上屬於無權代理,因此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若是經本人(被代理人)之許諾,或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在這.....看完整詳解
【Aries Yeh】評論
自己代理:當交易雙方從頭到尾都是同一個人時,法律會禁止代理,舉例來說,我幫朋友出售房屋,但我覺得價格便宜決定自己買下,那大家覺得我應該要殺價還是抬高價格呢?如此一來,代理人與本人間就有利益衝突,所以民法第106條[2]設有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旨在防止自己與本人間利益發生衝突,以保護本人利益。不過,如果是父母贈與財產給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由於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3],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一定是父母,屬於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代理」(與前面討論的「意定代理」不同),於是形成一方面父母贈與給子女,另一方面父母代理子女接受贈與的情況,這時表面上雖有自己代理的疑慮,但是由於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子女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並無利益衝突,實務見解及學者均認為,可以允許[4]。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230
【張奇蹟】評論
本文一般來說,提到「代理」,多數人會直接聯想到代理商,而覺得與自己無關,但其實代理經常發生在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只是沒有察覺。舉例來說,有一天,業務員拿著某大公司名片,要來與您簽署經銷合約,你敢簽署嗎?以上情境牽涉到代理行為是否成立,也是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之處,所以不可不慎,接下來就讓我帶你一步步認識代理。代理行為,注重以誰的名義進行生活中為了各種需要,我們需要有代理人。代理發生的原因,一般是基於一定的契約而發生,例如公司僱用員工,代表公司與你討論合約簽署事宜,而這也就是所謂的意定代理。原則上,代理依民法第103條[1]規定,代理人必須告知交易相對人是受誰委託,並以委託者的名義簽約,稱之為「顯名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