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關於國內現正推動之特殊教育新課綱理念與實務,以下敘述何者為非?(A) 以普通教育課程為特殊需求學生設計課程之首要考量(B) 設計符合特殊需求學生所需之補救或功能性課程(C) 強化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評論內容】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的基本理念可歸納為以下四項:
一、 因應融合教育需與普通教育接軌之需求,並以普通教育課程為特殊需求學
生設計課程之首要考量。
二、 設計符合特殊需求學生所需之補救或功能性課程,以落實能力本位、學校
本位及社區本位課程之實施。
三、 重視課程與教材的鬆綁,以加深、加廣、重整、簡化、減量、分解或替代
等方式彈性調整九年一貫能力指標,以規劃及調整課程。
四、 強化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功能,將課程與 IEP 做密切結合,以
充分發揮 IEP 行政與教學規劃與執行督導之功能。
資料來源:http://www.ncyu.edu.tw/files/site_content/spedc/%E8%AC%9B%E7%BE%A9-%E5%85%A8_1.pdf 第三頁
【評論主題】24.學校相關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依法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 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少小時?(A)12 小時(B)24 小時(C)36 小時(D)48 小
【評論內容】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兒童少年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評論主題】19.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之義務。依該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 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B)擔任導師(C)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
【評論內容】
由於在現行法律中,體罰學生屬於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會負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法的責任。
如:在行政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加暴於人」、教師法等。
在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身體或健康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致死或至重傷罪等。
【評論主題】24.學校相關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依法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 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少小時?(A)12 小時(B)24 小時(C)36 小時(D)48 小
【評論內容】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兒童少年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評論主題】19.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之義務。依該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 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B)擔任導師(C)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
【評論內容】
由於在現行法律中,體罰學生屬於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會負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法的責任。
如:在行政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加暴於人」、教師法等。
在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身體或健康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致死或至重傷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