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 du】評論
由於在現行法律中,體罰學生屬於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會負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法的責任。如:在行政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加暴於人」、教師法等。 在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身體或健康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致死或至重傷罪等。
【Tai Fong Lee】評論
教師法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A)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D)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C)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B)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Judy Chen】評論
(D)選項:教師法第17條第四款僅有前半句,分號後並無此描述。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D)選項後半段描述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