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w】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以詐術逃漏 111 年度房屋稅 1 千萬元,應如何處罰?(A)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罰金 (B)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

【評論內容】第 41 條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2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23 依照房屋稅條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何條件屬供自住使用?①無出租使用 ②供本人實際居住使用 ③供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④本人、配偶全國合計兩戶以內 ⑤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

【評論內容】第 4-5 條1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 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評論主題】15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若干,稽徵機關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全部 (B)半數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第 39 條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 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    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    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評論主題】3 所得稅法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係指下列那些情況?①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之個人 ②持有境內房地產 ③在 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

【評論內容】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    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    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評論主題】2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中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為新臺幣 12 萬元 ②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扣除當年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③每一申報戶 以一屋為限 ④以購買自

【評論內容】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 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 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評論主題】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以詐術逃漏 111 年度房屋稅 1 千萬元,應如何處罰?(A)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罰金 (B)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

【評論內容】第 41 條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2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23 依照房屋稅條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何條件屬供自住使用?①無出租使用 ②供本人實際居住使用 ③供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④本人、配偶全國合計兩戶以內 ⑤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

【評論內容】第 4-5 條1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 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評論主題】15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若干,稽徵機關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全部 (B)半數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第 39 條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 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    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    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評論主題】3 所得稅法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係指下列那些情況?①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之個人 ②持有境內房地產 ③在 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

【評論內容】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    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    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評論主題】2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中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為新臺幣 12 萬元 ②借款利息支出應先扣除當年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③每一申報戶 以一屋為限 ④以購買自

【評論內容】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 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 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評論主題】5 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費用限額之規定,何者錯誤?(A)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每人每月在 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B)營利事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4-1 條外銷損失: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