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w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39 條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 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 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 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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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9 條1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 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 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 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