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乃仁】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之受毒品戒治人,經檢察官或地方法院少年法院之下列何種處置後 2 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第 1 項之規定對其採驗尿液?(A)交付保護管束之裁定 (B)不付審

【評論內容】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評論主題】1. 依據「警勤區訪查作業規定」,警察分局應就影響轄區之各種列舉事項,審慎檢討評估,訂定符合地方特性之訪查工作執行基準,陳報警察局核定;警察局彙整各分局執行基準後,統一報警政署備查,其不包括下列何者?

【評論內容】第3點  警勤區訪查工作項目如下:  (一)犯罪預防:  1.查訪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有效掌握其動態。  2.傳遞治安訊息,提高民眾自主防衛意識。  3.發掘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之問題及事項,並與民眾合力解決及防範。  4.輔導民眾加強安全防護能力,提供安全評估、安全設備建議、推展巡守組織及提倡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  1.受理轄區民眾對影響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與其他有關警政問題之通報及建議。  2.執行失蹤人口查尋、拾得遺失物處理、長者訪視、急難救助通報、弱勢居民與被害人之關懷及其他警政服務事項。  3.參與轄區集會、公益或社團活動,宣導警政工作及為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