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之受毒品戒治人,經檢察官或地方法院少年法院之下列何種處置後 2 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第 1 項之規定對其採驗尿液?
(A)交付保護管束之裁定
(B)不付審理之裁定
(C)不起訴之處分
(D)免刑之判決
(E)交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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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犯第十條...

gogoro】評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2項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保護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

王乃仁】評論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