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7、某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其超過部分之地價稅率為何?(A)千分之15(B)千分之45(C)千分之25(D)千分之35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十六條I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
【評論主題】78、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B)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C)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評論主題】19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下列哪一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B)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受有諭知緩刑之判決確定(D)違反工作規則,情節輕微。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
【評論主題】19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A)1年(B)2年(C)3年(D)4年。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195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符合下列哪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A)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B)前後勞動契約之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185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租屋補助金,係自受僱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少比率發給,每月最高新臺幣5 ,000元,最長12個月?(A)40 % (B)50
【評論內容】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7 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評論主題】170 .甲君任職於模特兒公司,因公司承接許多尾牙表演節目,應客戶要求指派甲君表演脫衣舞秀。該公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指派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應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
、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
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罰。
【評論主題】169 .有一家公司於報上刊登徵才廣告,求職人前往應徵,該公司要求求職人先繳交保證金8千元,求職人為能獲取錄用機會就繳交保證金。該公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向求職人收取保證金之規定,應處新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評論主題】166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符合相關規定之失業者,經勞動部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貸款期間最長為幾年?(A)1年(B)3年(C)5年(D)7年。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失業者,符合下列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一、貸款以創業用途為限,所營事業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公共安全或環
境衛生等情形。
二、貸款不得用於償債、轉投資、生活費用或置產。但購置創業生財器具
不在此限。
三、擔任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
前項貸款之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
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前二年之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間最長為七年。
【評論主題】160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新臺幣多少貸款額度為限?(A)50萬元(B)100萬元(C)150萬元(D)200萬元。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3 條
前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
【評論主題】158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有關臨時工作津貼發給的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多少小時?(A)166小時(B)176小時(C)186小時(D)196小時。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
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53. 以何倫(Holland)理論為依據,所編製的職業興趣測驗結果,包含 6 種興趣碼(R,I,A,S,E,C),其中興趣碼「S」的意思為何? (A)務實型或實用型 (B)社會型或社交型 (C)藝術
【評論內容】
RIASEC六個字母分別代表:Realistic(實做型)、Investigative(研究型)、Artistic(藝術型)、Social(社交型)、Enterprising(企業型)、Conventional(常規型)。每一種類型都有其獨特的職業興趣與人格特質,各個類型也有其技能強項,而這些興趣、人格特質、技能強項,則與職業取向有很強的關連。
【評論主題】711. 有關求供倍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指求職人數除以求才人數的比值 (B)它是反映就業市場榮枯的重要指標之一 (C)當求供倍數大於 1 時,表示勞力需求大於勞力供給 (D)當求供倍數等
【評論內容】求供倍數為新登記求才人數對新登記求職人數之倍數,係指每一位求職者有幾個工作機會。 求供倍數之計算方法如下: 求供倍數(倍)=新登記求才人數/新登記求職人數。
【評論主題】70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仲裁委員會由委員 5 人或
【評論內容】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4條(仲裁委員會會議和仲裁判斷)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
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
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仲裁判斷。(選項B)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
定仲裁委員代替之。(選項C)
【評論主題】703.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下列何者行為 (A)歇業 (B)罷工 (C)終止勞動契約 (D)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
【評論內容】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 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下列何者行為
題目問的是資方,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故選擇B 罷工
罷工則是勞方不可為之行為。
資方罰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對勞雙方之保護)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
【評論主題】70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B)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公會 (C)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未加入工會
【評論內容】(選項B)(B)勞資爭議之勞方當 事人,應為公會
有例外之情形,故該選項錯誤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
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
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選項D)
【評論主題】19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下列哪一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B)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受有諭知緩刑之判決確定(D)違反工作規則,情節輕微。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
【評論主題】19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A)1年(B)2年(C)3年(D)4年。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195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符合下列哪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A)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B)前後勞動契約之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185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租屋補助金,係自受僱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少比率發給,每月最高新臺幣5 ,000元,最長12個月?(A)40 % (B)50
【評論內容】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7 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評論主題】170 .甲君任職於模特兒公司,因公司承接許多尾牙表演節目,應客戶要求指派甲君表演脫衣舞秀。該公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指派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應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
、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
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罰。
【評論主題】169 .有一家公司於報上刊登徵才廣告,求職人前往應徵,該公司要求求職人先繳交保證金8千元,求職人為能獲取錄用機會就繳交保證金。該公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向求職人收取保證金之規定,應處新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評論主題】166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符合相關規定之失業者,經勞動部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貸款期間最長為幾年?(A)1年(B)3年(C)5年(D)7年。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失業者,符合下列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一、貸款以創業用途為限,所營事業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公共安全或環
境衛生等情形。
二、貸款不得用於償債、轉投資、生活費用或置產。但購置創業生財器具
不在此限。
三、擔任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
前項貸款之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
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前二年之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間最長為七年。
【評論主題】160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新臺幣多少貸款額度為限?(A)50萬元(B)100萬元(C)150萬元(D)200萬元。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3 條
前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
【評論主題】158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有關臨時工作津貼發給的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多少小時?(A)166小時(B)176小時(C)186小時(D)196小時。
【評論內容】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
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53. 以何倫(Holland)理論為依據,所編製的職業興趣測驗結果,包含 6 種興趣碼(R,I,A,S,E,C),其中興趣碼「S」的意思為何? (A)務實型或實用型 (B)社會型或社交型 (C)藝術
【評論內容】
RIASEC六個字母分別代表:Realistic(實做型)、Investigative(研究型)、Artistic(藝術型)、Social(社交型)、Enterprising(企業型)、Conventional(常規型)。每一種類型都有其獨特的職業興趣與人格特質,各個類型也有其技能強項,而這些興趣、人格特質、技能強項,則與職業取向有很強的關連。
【評論主題】711. 有關求供倍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指求職人數除以求才人數的比值 (B)它是反映就業市場榮枯的重要指標之一 (C)當求供倍數大於 1 時,表示勞力需求大於勞力供給 (D)當求供倍數等
【評論內容】求供倍數為新登記求才人數對新登記求職人數之倍數,係指每一位求職者有幾個工作機會。 求供倍數之計算方法如下: 求供倍數(倍)=新登記求才人數/新登記求職人數。
【評論主題】70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仲裁委員會由委員 5 人或
【評論內容】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4條(仲裁委員會會議和仲裁判斷)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
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
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仲裁判斷。(選項B)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
定仲裁委員代替之。(選項C)
【評論主題】703.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下列何者行為 (A)歇業 (B)罷工 (C)終止勞動契約 (D)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
【評論內容】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 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下列何者行為
題目問的是資方,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故選擇B 罷工
罷工則是勞方不可為之行為。
資方罰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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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對勞雙方之保護)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
【評論主題】70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B)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公會 (C)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未加入工會
【評論內容】(選項B)(B)勞資爭議之勞方當 事人,應為公會
有例外之情形,故該選項錯誤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
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
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