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應以書面訂立,否則該契約無效?(A)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B)人事保證契約(C)委任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評論內容】

(A)未書面,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租賃契約不因此無效(屬於要式簽約,但違反的法律效果並非無效,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B)違反756-1條第2項法定要件,該人事保證簽約無效(屬於要式簽約,未特別明文,故違反的法律效果為無效)(民法第73條)

民法第756-1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3 人民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憲法規定至遲應於多少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A)72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D)24 小時

【評論內容】

憲法第8條第2項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應以書面訂立,否則該契約無效?(A)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B)人事保證契約(C)委任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評論內容】

(A)未書面,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租賃契約不因此無效(屬於要式簽約,但違反的法律效果並非無效,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B)違反756-1條第2項法定要件,該人事保證簽約無效(屬於要式簽約,未特別明文,故違反的法律效果為無效)(民法第73條)

民法第756-1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3 人民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憲法規定至遲應於多少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A)72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D)24 小時

【評論內容】

憲法第8條第2項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