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評論
(A)未書面,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租賃契約不因此無效(屬於要式簽約,但違反的法律效果並非無效,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B)違反756-1條第2項法定要件,該人事保證簽約無效(屬於要式簽約,未特別明文,故違反的法律效果為無效)(民法第73條)民法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