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依郵政法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之罪,其刑為何?(A)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B)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C)加重其刑至一倍(D)不加重其刑
【評論內容】
郵政法 第37條(郵政人員之加重刑罰)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郵政法 第36條(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評論主題】11.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資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交通部核定(B)信函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C)各類郵件之資費均應由交通部核定(D)明信片之資費,由交通部
【評論內容】
郵政法第14條
信函、明信片及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評論主題】6.依郵政法規定,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遞送:(A)明信片(B)與貨物有關之廣告傳單(C)與貨物有關之雜誌(D)印刷物
【評論內容】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評論主題】五、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㈠Sustainable Agriculture
【評論內容】第 25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 被告死亡者。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 行為不罰者。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 犯罪嫌疑不足者。
【評論主題】五、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㈠Sustainable Agriculture
【評論內容】第 304 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四 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 被告死亡者。六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