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ephen5189】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該條係基於下列那一項原則?(A)必要衡量原則 (B)誠信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32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機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評論主題】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非政黨推薦之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須取得一定人數的連署並繳交保證金。依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關於繳交保證金之規定,過度限制候選人之財產權,違憲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

【評論主題】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核心內容?(A)訴訟審級制度 (B)律師強制代理制度(C)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 (D)提起上訴之要件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2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意旨,學術自由係源自於憲法第 11 條之何種自由?(A)言論自由 (B)講學自由 (C)著作自由 (D)出版自由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380號: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

【評論主題】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係屬憲法何種權利?(A)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 10 條之遷徙自由(C)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D)憲法第 22 條之權利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

【評論主題】3 依憲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國防組織應以下列何種名稱定之?(A)指令 (B)法律 (C)命令 (D)規則

【評論內容】

憲法第137條(國防目的及組織)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2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之規定,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下列何種規範之保障與限制?(A)行政規則 (B)法規命令 (C)法律 (D)自治條例

【評論內容】

憲法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