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非政黨推薦之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須取得一定人數的連署並繳交保證金。依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繳交保證金之規定,過度限制候選人之財產權,違憲
(B)關於繳交保證金之規定,立法者享有不受限制之形成空間,合憲
(C)關於連署之規定,未違反平等原則,合憲
(D)關於連署之規定,過度限制人民之被選舉權,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7391
統計:A(149),B(250),C(1742),D(159),E(0)

用户評論

Yin-ting Chan】評論

出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68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Alina】評論

請問繳納保險金100萬為何沒有逾越立法裁量的範圍? 有點看不懂 謝謝

alen2681(108初】評論

繳一百萬合憲,不會太超過的意思,防止大家沒事去選總統。

stephen5189】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