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Tsa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為?(A)保管(B)沒入(C)扣押(D)扣留

【評論內容】

社維法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隔壁行政法考到就會搞混了

【評論主題】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為?(A)保管(B)沒入(C)扣押(D)扣留

【評論內容】

社維法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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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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