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為?
(A)保管
(B)沒入
(C)扣押
(D)扣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1093
統計:A(220),B(47),C(8),D(62),E(0)

用户評論

Sammi Yen】評論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

卓泓均】評論

尚未裁處前都先行保管之

Chris Tsai】評論

社維法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隔壁行政法考到就會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