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荃】評論
社維法§38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 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 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所以僅有拘留、申誡採吸收主義
【蔡至誠】評論
刑事雖然優先,但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仍依社維法,與刑法有涉者,只不在罰拘留、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