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Tien】評論
B 5年
【Sunny Su】評論
第 7 條一項
【a8888】評論
(B)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10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7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I.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II.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III.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二、已開始調查程序。IV.第3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