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hong Cheng】評論
第五十條:奪權犯規 任何嚴重違反規則第47,49,52或53條之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均為「奪權犯規」 1.違犯者應登記奪權犯規一次。 2.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球員,於比賽期間得留置在該隊之更衣室內,或者依其選擇,離開比賽場館。 3.由對隊執行罰球,並獲得控球權。 4.罰球的次數依下列規定: a﹒若被犯球員非正在投籃動作,則罰二次。 b.若被犯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且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次。 C,若被犯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末投中,應依據其投籃地區決定罰二次或三次。 5.執行罰球時,其他球員應站在罰球線延伸線後方約三分線外,直到罰球執行完畢為止。
【Daniel Chen】評論
C有錯,被判奪權犯規者不但不能留在休息區,連看台也不行
【Fu Rong You】評論
休息區應是指:球員休息室。而非板凳席區
【rup n0 rul3】評論
C也是錯的,題目有誤,出題者對籃球規則似乎不是很了解,一般籃球專長的都知道稱"休息區",指的就是場邊"球員板凳座位區",至於"球員休息室"則是指出賽前或中場休息時球員返回的球員更衣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