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玟衡】評論
A.執行標的物所在地(而非所有人)參考行政執行法細則第20條
【陳甜心】評論
土地管轄!!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20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I.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II.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III.受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行政執行處,須在他行政執行處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行政執行處為之。
【金色證書~我辦的到】評論
第 20 條(A)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