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玟衡】評論
第3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a8888】評論
(C)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警察法 第 3 條I.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II.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
【不疾不徐果然翁】評論
分享一個小眉角,雖然選項(A)是對的,但如果選項單問:教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