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k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5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A)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實務認為僅有受理訴願機關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機關基於依法行政、正確認識用法之旨可在範圍內令另作成更不利益之處分(但有認為需在原處分有裁量瑕疵的前提下)

【評論主題】45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A)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實務認為僅有受理訴願機關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機關基於依法行政、正確認識用法之旨可在範圍內令另作成更不利益之處分(但有認為需在原處分有裁量瑕疵的前提下)

【評論主題】45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A)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實務認為僅有受理訴願機關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機關基於依法行政、正確認識用法之旨可在範圍內令另作成更不利益之處分(但有認為需在原處分有裁量瑕疵的前提下)

【評論主題】45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A)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實務認為僅有受理訴願機關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處分機關基於依法行政、正確認識用法之旨可在範圍內令另作成更不利益之處分(但有認為需在原處分有裁量瑕疵的前提下)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情形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A)甲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離職,於 110 年 5 月 10 日擔任商業銀 行之獨立董事 (B)乙機關首長許可其所屬之

【評論內容】111.6.22服務法修正公布後之條文:

第 15 條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D)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B)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