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關於結婚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B)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結婚(C)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縱使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亦不得
【評論內容】
回覆9F你好
第983條不得結婚的對象是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請問為何你會說不同輩可以結婚?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應該是一律不準結婚才對
除非滿足但書條件,但是但書也是寫輩分相同?
個人有點搞糊塗,方便的話麻煩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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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