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薰慶】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甲要賣書每本 320 元,卻誤寫為每本 230 元,其法律效果為何?(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不知道可否解釋成這樣?題目敘述甲要賣書每本 320 元,卻誤寫為每本 230 元,其法律效果為何? 就點到為止相對人乙根本沒有出現在題目中

也就是說交易根本還未做成

甲在交易做成前所寫錯的標價他當然可以撤銷掉。

【評論主題】【題組】 ⑵ 6 月份新投入生產的數量。(3 分)

【評論內容】

我認為這一題出的蠻妙的原本題目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反對者,其反對之表示對於債權人有何影響? 如果將題目改變就債之履行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反對者,其反對之表示對於債權人有何影響?那麼答案會改變嗎? 依照民法311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整理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我們可以發現其實不管第三人有無利害關係,債務人的異議對於債權人完全沒有影響,債務人僅僅是可出意見罷了,債權人的選擇權是受到第三人有無利害關係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