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評論
表意人有過失就不能撤,在解釋上這裡的過失可以解為抽象輕過失或是具體輕過失(到底是那種學說,實務在此有爭議)那在寫選擇題,遇到考錯誤,最重要的是分辨錯誤類型(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等等),其次是考法律效果(得撤銷),再來才是考錯誤的要件(非表意人過失&交易上重要&一年除斥期間))
【蔡薰慶】評論
不知道可否解釋成這樣?題目敘述甲要賣書每本 320 元,卻誤寫為每本 230 元,其法律效果為何? 就點到為止相對人乙根本沒有出現在題目中也就是說交易根本還未做成甲在交易做成前所寫錯的標價他當然可以撤銷掉。
【陳憬蓉】評論
我的想法和樓上的蔡同學如出一轍
【a00000000】評論
這題個人對民法第88條的理解是:得撤銷的情況有兩種1.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賣家標錯大部分可用這點去主張),或2.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這條第一項後段開始,感覺是給買家主張,就是對方給的價格有錯,買的當下不知情,或買家根本沒犯任何錯誤,可以主張契約撤銷。)若法條解讀有錯,請各位指正。
【陳儒仔】評論
標價錯誤 --> 意思表示錯誤 得撤銷
【洪顗翔 已上榜(黎明分隊)】評論
補充 因錯誤的誤傳 除斥時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