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Ya Chou】評論
第850-1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儀】評論
地上權可能是蓋房子等等的
【109波】評論
地上權可能是蓋房子等等...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2010年2月3日我國《民法》物權篇修訂,刪除「永佃權」的規定,增定「農育權」,在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為用益物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