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為環境保育之目的,可於他人之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
(A)地役權
(B)地上權
(C)農育權
(D)永佃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3535
統計:A(490),B(449),C(4355),D(336),E(0)

用户評論

Ya Ya Chou】評論

第850-1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評論

地上權可能是蓋房子等等的

109波】評論

地上權可能是蓋房子等等...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2010年2月3日我國《民法》物權篇修訂,刪除「永佃權」的規定,增定「農育權」,在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為用益物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