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ABC錯在:(A)陪產假期間,"不"給予工資 (B)要求婦女"僅"得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內哺乳(C)對於婦女,"一律"提供較好的福利措施
【認真過生活】評論
A-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B-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
【諺朱】評論
補 性工法第 20 條
【snoopy75smb】評論
(A)陪產假期間,不給予工資(X;要給予工資)(B)要求婦女僅得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內哺乳(X;雇主要另給哺乳時間)(C)對於婦女,一律提供較好的福利措施(X;不得僅因性別緣故而提供較好福利)(D)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得不給予其家庭照顧假(O)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
【慧】評論
補充 D選項 第22條條文 已經刪除囉
【Noreen】評論
原答案(D)選項「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得不給予其家庭照顧假」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