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任委員。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B)乙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C)丙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D)丁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586
統計:A(5497),B(130),C(219),D(2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違背職務與未違背職務的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

用户評論

Arron Hawk】評論

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marcus】評論

乙丙丁皆非公務員,參照第10條

小狐狸 (小小公務員)】評論

我是用二分法選項A跟B都是在縣政府作業與行使職務上的人員至於C跟D則是與縣議會工作無關聯之人員還有一看到D選項可以直接剔除了,因為他那個職位跟一般老百姓的工作沒兩樣至於老師,講白一點,跟縣政府有甚麼關聯?只剩A跟B選項而選A不選B是因為B是縣政府受僱人員有些根本是外包公司得標進來的所以對職務影響力根本是0最後選項A...不用我多說了吧社會跑久了就知道

藍雪】評論

TO 6F公務員/公務人員 在不同法有不同的定義,在刑法上來講,議員也算公務員。

SunnyLO】評論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最廣義的公務員。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最狹義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有興趣的還可以去找 公務員服務法;中立法等的  對公務員的定...

9月四等警察 加油 高雄】評論

選舉時期不都是在互相抓賄賂的候選人